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聲請人 謝華倫 原告 謝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 廖又立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被告 謝海倫
陳怡瑾 陳武生 陳金定 楊淑珠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案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華倫與本案原告謝麗明均係因本院99年司執字第4638號強制執行事件,針對相同被告謝海倫、廖又立、陳怡瑾、陳武生、陳金定、楊淑珠等6人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而聲請人所提出其擔任原告之訴訟由本院民事庭地股以100年度訴字第338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認有閱覽抄錄、影印本件他造所提證物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原告所提100年度訴字第33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與本案均係對本院99年司執字第4638號強制執行分配表所提之訴訟,因此足信本案之認定對聲請人分配表上債權金額亦有法律上之影響,是以聲請人主張其對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要屬可信,因此其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案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