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 蕭文斌
蕭如怡 共同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相對人 蕭佑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否認生父,業經鈞院審理在案(本院101年度親字第137號)。而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為證(均為影本)。
三、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姜國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