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2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岳紡織有限公司施麗呅葉爾增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總計為何(原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之標的金額合計不符)?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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