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24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峻偉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葉清峰葉聰敏 (歿)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偉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丁士原 (歿)

           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李偉良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李偉良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李偉良之住所地係新北市三重區,依法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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