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告 朱婕婷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備考欄中關於「共有部分:大益段451建號,權利範圍404/100000」記載,應更正為「共有部分:大益段4511建號,權利範圍404/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