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巿和平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建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萬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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