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前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
5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於同年8月21日屆滿,但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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