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8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印鑑遺失,尚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印鑑變更,致無法依股東會決議將公司名下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現正辦理印鑑變更手續中,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苗院燉民信97司37字第02678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98年6月19日完成清算。而本院審酌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6月20日起展延至98年12月19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