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冊(可提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代之)。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三、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