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秩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8年度苗秩易字第9號聲請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甲○○
號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5月14日98年度苗秩字第3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8年8月6日南警偵社維字第0980016146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5日以南警偵社維字第098000923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苗秩字第3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新台幣3,000元未繳,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