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3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排除侵害之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元(計算式: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元/平方公尺=24,3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