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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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 陸佰 肆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四十一萬七千零三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六千八百八十二元,折合新台幣二萬零六百四十六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