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蔡佩純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8月3日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319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佩純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佩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下同)100年7月29日23時30分許。
(2)地點:新北市○○市○○路○○號天都茶室。
(3)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4)被移送人為警於100年7月30日凌晨零時32分許在上址查獲
。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上開事實,惟證人 王得宇 就以
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與被移送人進行性交易之情
節於警訊中時證述甚詳,並有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扣案可佐
,足認被移送人空言否認,委無可採,此外,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被移送人違法犯行,堪以認定。
三、至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1個,被移送人並未自承為其所有,
爰不予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