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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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6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鄭黃政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即 邊緯武 間因給付租金事件,抗告人對100年
度北補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退還溢收抗告二審之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抗告人之第二審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北補字第220號(嗣分為
100年度北簡字第7767號)提起抗告,應徵第二審抗告費1,
000元,惟上訴人繳納第二審抗告費用2,000元,此有本院
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