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肆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依本院95年度毒聲更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民國96年5月1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被告於95年7月31日上午3時許,在桃園縣○○鎮○○路○段○○○巷6之1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1452公克)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毒品係第二級毒品一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且該扣案物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送鑑顆粒2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該中心出具之96年
6月28日安鑑字第00000000000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