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