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被告 朱惟真
黃懷慧 朱恩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413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