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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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忠廷
陳信志黃慶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