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侯聖泰 被告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兼法定代理人 呂仲明 被告 陳彥滕
楊仁豪 蔡昆竹 吳正肇 周金燕 邵馨央 謝鴻曜 許志良 李宗達 黃楚詒 何昶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列被告丙○○、辛○○、癸○○、子○○、乙○○、戊○○、己○○、丑○○、庚○○、丁○○、壬○○、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補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辛○○、癸○○、子○○、乙○○、戊○○、己○○、丑○○、庚○○、丁○○、壬○○、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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