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042、2896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文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伯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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