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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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號上訴人 黃秀英 被上訴人 李晧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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