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25號聲明人 賴廖玉枝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廖玉英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段○○○號)之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廖玉英於105年2月23日死亡,聲明人於106年6月5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情事,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廖玉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玉英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