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85號聲請人 蔡金泉 相對人 何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9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9萬元)一紙,付款地為高雄市,依上揭規定,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有該本票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本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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