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應琛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案八十八年度上更㈠第三五二號異議之訴等事件中系爭工程款是否存在,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茲據被上訴人具狀陳稱:兩造間前開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本件停止原因已消滅。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