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如后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