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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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宗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張劍男~B2法官蘇芹英~B3法官詹文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B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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