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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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反訴原告甲○○
乙○○丙○○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