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