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07號上訴人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視同上訴人 江雲卿 被上訴人學成新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福順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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