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0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