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樓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務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及附表之記載,應增加「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