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0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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