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債權人清冊、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二年內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聲請人個人每月基本生活開銷、所有存款資料、南山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㈠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㈡重新填寫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有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權種類及發生原因,均應詳實填載)。
㈢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二年內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㈣聲請人個人每月基本生活開銷為何?㈤據實表明所有存款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南山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青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文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