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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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就附件所列事項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陳姿岑附件:
1、台北市○○區○○段二小段109建號、9地號第一類謄本。
2、陳報配偶前受雇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僱主姓名及離職時職稱、收入。
3、查報父母親95、96年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父母親現與何親屬同住。
4、查報父母親及聲請人全家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5、查報各期協商還款金額。
6、查報自96年10月配偶失業至毀諾止,有何人接濟生活?接濟者姓名、關係、地址及接濟金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