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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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己○○
申○○未○○庚○○戊○○壬○○辛○○癸○○丁○○午○○卯○○台中縣霧寅○○丑○○子○辰○○丙○○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原名: 李春福 )、酉○○、乙○○、地○○、宇○○、天○○○、戌○○、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零叁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尚不足叁萬捌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門牌號碼台北縣汐止市○○路○○號建物基地,即複丈成果圖地號1293(D)、1293(E)部分:
33,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68+85.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529,134元㈡門牌號碼台北縣汐止市○○路○○號建物基地,即複丈成果圖地號1293(A)、1293(B)、1293(C)部分:
33,300元(公告土地現值)×(27.8+106.28+1.2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505,157元㈢以上合計:3,529,134元+4,505,157元=8,034,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