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延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翠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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