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84號
原   告 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德智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興
被   告  林樟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城堡花園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
管理規約之規定,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依坪數每坪
新台幣(下同)60元之計算方式繳納住戶管理費、汽車平面
車位費用300元及加停一部機車之費用50元,故被告每月應
繳納之管理費共計為2,036元,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05年4月
起至105年11月止,8個月之管理費共計16,288元迄未清償,
經原告多次催繳均不置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6,2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淡水區
公所105年11月24日新北淡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城堡花
園社區第18屆管委會職務推選會議紀錄、城堡花園社區規約
、城堡花園社區105/11/30止未繳管理費名單之公告、管理
費催繳通知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16,2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
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
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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