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58號聲請人 蔡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蔡建華陳報被繼承人 蔡成材 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可證明遺產清冊填載屬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命其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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