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黃文龍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裁判
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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