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鴻華璽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 被告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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