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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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華(原名陳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莊文華(原名陳文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64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5年7月11日至12日」),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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