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俊雄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俊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黃俊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可稽,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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