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3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95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文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文俊與 宋冠璋 前均加入某一遊戲卡片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嗣曾文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以LINE個別聯絡宋冠璋,佯稱有遊戲卡片可販賣予宋冠璋,並以公司作帳方便等話術,要求宋冠璋轉帳遊戲卡片買賣價金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6,000元,並提供曾文俊友人 黃丰駿 ,及另一遊戲卡片買家 連偉丞 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帳號供宋冠璋匯款,宋冠璋因此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號(黃丰駿涉犯幫助詐欺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連偉丞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證據:
(一)被告曾文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宋冠璋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證人連偉丞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證人黃丰駿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擷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六)黃丰駿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七)連偉丞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八)被告與連偉丞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25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對告訴人接續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先後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連偉丞提供帳戶供作匯入詐欺款項遂行上開犯行部分,為間接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詐騙手法犯案,藉此獲取錢財,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價值觀念偏差;復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犯罪之手段、所詐取之金額、所生損害,暨其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之後會從事長照業,未婚,有1名幼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所詐得之86,000元,除已返還告訴人29,000元外,尚有57,000元尚未返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是就該29,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無庸宣告沒收,其餘57,000元部分,未扣案亦尚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1宋冠璋111年10月15日0時2分2,000元黃丰駿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1年10月15日10時35分4,000元3111年10月15日10時39分4,000元4111年10月15日12時47分12,000元5111年10月18日10時57分4,000元6111年10月19日0時44分3,000元7111年10月19日0時49分17,000元8111年10月19日13時20分30,000元9111年10月19日13時26分5,700元10111年10月19日12時53分4,300元連偉丞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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