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11號聲請人 鍾靚凌 律師即被繼承人 高進亮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高進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進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 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
1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進亮(男,民國00年0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嗣依鈞院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101年1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又聲請人業已邊製遺產清冊及其他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應以新臺幣(下同)60,000元為合理報酬,為此,狀請鈞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高進亮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土
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高進亮之遺產清冊、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清單、太平洋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申報遺產稅、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