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銀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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