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北市坪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基益 律師(即 鄭珮翎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珮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88,95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鄭珮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確認。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