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9號原告協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協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命乙○○承受訴訟。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