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 蔡慶龍 被上訴人武○愛(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盈菁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 蔡慶龍 被上訴人武○愛(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