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京阜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肆萬零
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台灣京阜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