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38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3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